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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严爱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严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42号原告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规划路。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董事长。被告严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严爱国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严爱国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包 楠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