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叶厚德、叶文等与杨焕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厚德,叶文,杨启琬,杨焕壹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叶厚德。原告叶文。原告杨启琬。被告杨焕壹,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高沙村委会南东队**号。本院审理的原告叶厚德、叶文、杨启琬诉被告杨焕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厚德、叶文、杨启琬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厚德、叶文、杨启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厚德、叶文、杨启琬负担。代理审判员 劳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