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袁伟与山东嘉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山东嘉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袁伟,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魏慎伟,滕州善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嘉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嘉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伟与被告山东嘉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嘉帝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伟撤回对被告山东嘉帝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袁伟负担。审判员 李纪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