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周毛与李娜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毛,李娜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周毛,男,汉族,1955年4月30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周辉,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周毛之侄。委托代理人王琳,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娜伟,女,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黄俊岭,男,汉族,1978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娜伟之夫。原告周毛与被告李娜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