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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颜民初字第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159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启琳,居民。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春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