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颜民初字第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159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启琳,居民。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春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