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商特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赵风标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赵风标,李树芹,任步高,雍宝萍,徐军,任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商特字第000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负责人汪鸿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建红。被申请人赵风标。被申请人李树芹。被申请人任步高。被申请人雍宝萍。被申请人徐军。被申请人任成燕。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被申请人赵风标、李树芹、任步高、雍宝萍、徐军、任成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原告已预交),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秀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