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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云华与周雅飞与蔡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雅飞,赵云华,广州祺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蔡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雅飞,身份证地址:湖北省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华,身份证地址:住湖南省衡山县。委托代理人:张青红。原审被告:广州祺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蔡玉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蔡玉平,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彭水县。上诉人周雅飞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4年11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雅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孙克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