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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高家宝与马鞍山市如祥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家宝,马鞍山市如祥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722号申请执行人:高家宝,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如祥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汤阳村。法定代表人:江如祥,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劳人仲字(2014)第19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如祥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