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如与XX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XX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60号申请执行人:王如。被执行人:XX义。本院在执行王如与XX义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义在银行无存款,已主动履行部分执行款,余款暂无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