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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如与XX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XX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60号申请执行人:王如。被执行人:XX义。本院在执行王如与XX义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义在银行无存款,已主动履行部分执行款,余款暂无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