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诸开斌、邓秀珍与何文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开斌,邓秀珍,何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诸开斌。申请执行人邓秀珍。被执行人何文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蓬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诸开斌、邓秀珍申请执行何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2)蓬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何文峰应继续向申请人诸开斌、邓秀珍返还购房款245000元,承担诉讼费592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