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文胜与李进强、黄志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胜,李进强,黄志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黄文胜,男,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李进强,男,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志城,男,住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黄文胜与被告李进强、黄志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志华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