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9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格根图牙诉被告斯庆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根图牙,斯庆朝格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902-1号原告格根图牙,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农牧业局职工。被告斯庆朝格图,男,1976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人民政府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根图牙诉被告斯庆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格根图牙于2015年4日2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斯庆朝格图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原告格根图牙自愿以自己名下的蒙(K72K57)小轿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斯庆朝格图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二、依法对原告格根图牙自己名下的蒙(K72K57)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格日勒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九书记员 海日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