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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胡建国与周惠明、谢喆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国,周惠明,谢喆芳,陈郭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89号原告:胡建国。被告:周惠明。被告:谢喆芳。被告:陈郭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国诉被告周惠明、谢喆芳、陈郭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国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惠明、谢喆芳、陈郭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胡建国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希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