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胡建国与周惠明、谢喆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国,周惠明,谢喆芳,陈郭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89号原告:胡建国。被告:周惠明。被告:谢喆芳。被告:陈郭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国诉被告周惠明、谢喆芳、陈郭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国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惠明、谢喆芳、陈郭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胡建国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希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