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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银花与王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银花,王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403号申请人杜��花,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为民,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为民在单位的工资35826元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