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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郑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郑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李秀英,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被告郑天祥,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原告李秀英与被告郑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向原告李秀英送达了民商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800元。原告李秀英逾期未缴纳,也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李秀英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