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桂臣与林过、林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臣,林过,林超,刘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422号原告李桂臣,曾用名李大月,农民。被告林过(系林双喜之子)。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超(系林双喜之女),农民。被告刘玉芬(系林双喜之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臣诉被告林过、林超、刘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臣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桂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慧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