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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4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欣福盛物业管理中心与杨俊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欣福盛物业管理中心,杨俊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4749号原告北京市欣福盛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号。注册号:110108003725497法定代表人王鑫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晓晨,北京市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俊明。委托代理人陈继孝,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欣福盛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欣福盛物业中心)与被告杨俊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杨俊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杨俊明的住所地虽在北京市朝阳区,但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所涉租赁房屋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双泉堡甲54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俊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