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8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孟凡雷诉被告杨海河、李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892-1号原告孟某某,男,1985年07月0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李贯一,内蒙古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该案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明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淑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