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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法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朱红东、朱明化、杨万兵、龚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朱红东,朱明化,杨万兵,龚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慈法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北街010号。负责人:文四友,行长。被执行人朱红东,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明化,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万兵,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执行人龚太平,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红东、朱明化、杨万兵、龚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慈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因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民二初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牟兵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