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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龙宇翔与谭介鹏、谭定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宇翔,谭介鹏,谭定祥,袁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龙宇翔。被告谭介鹏。被告谭定祥(系被告谭介鹏父亲)。被告袁利华(系被告谭介鹏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宇翔与被告谭介鹏、谭定祥、袁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宇翔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且未提出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魏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荣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