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龙宇翔与谭介鹏、谭定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宇翔,谭介鹏,谭定祥,袁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龙宇翔。被告谭介鹏。被告谭定祥(系被告谭介鹏父亲)。被告袁利华(系被告谭介鹏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宇翔与被告谭介鹏、谭定祥、袁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宇翔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且未提出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魏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荣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