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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德贵与湖北凤鸣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贵,湖北凤鸣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张德贵。被告湖北凤鸣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雁门口镇陈家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子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华锋,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贵诉被告湖北凤鸣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贵以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17元,减半收取13808.50元,由原告张德贵负担。审 判 长  曹振华审 判 员  符 丽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