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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三河市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与许守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市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皇庄镇大薄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平,三河市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守清,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永海,三河市新集海宏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吕连宏,三河市新集海宏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上诉人三河市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守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上诉人三河市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三河市长城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河市长城水泥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三河市长城水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三河市长城水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欣代理审判员张振波代理审判员李成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