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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执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456-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及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双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面积100878.9平方米,宗地号:1-3XXX-676,期限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