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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执委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龙云与林仙君、黎桂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龙云,林仙君,黎桂春,杭州广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签发:××××年××月××日审核:××××年××月××日校对:××××年××月××日拟稿:××××年××月××日共印份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建执委字第39-13号申请执行人周龙云。被执行人林仙君。被执行人黎桂春。被执行人杭州广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仙君,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黎桂春、林仙君共同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秀水华庭56号房地产(非住宅)。竞买人深圳万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6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支付了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秀水华庭56号房产(非住宅)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深圳万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深圳万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廖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方铖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杭建执委字第39-13号申请执行人周龙云(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006256033),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杭州市萧山区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万安村2组10户。被执行人林仙君(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812264048),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如森之堡10幢26号。被执行人黎桂春(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6610011236),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如森之堡10幢26号。被执行人杭州广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266号102室。法定代表人林仙君,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黎桂春、林仙君共同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秀水华庭56号房地产(非住宅)。竞买人深圳万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6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支付了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秀水华庭56号房产(非住宅)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深圳万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深圳万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廖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方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