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杨万发、邵贵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杨某,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邵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以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榆民二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