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凤昭与刘光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昭,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彭阳县。委托代理人于丽琴,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光军,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李凤昭与被执行人刘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3889.24元,执行费190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于2015年4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儒峰代理审判员 魏 强代理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启轩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