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刑终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7
案件名称
夏登金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登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终字第0012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登金,原任明光市池河管理所主任、明光市水务局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于同年9月28日被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登金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明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夏登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登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夏登金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登金撤回上诉。安徽省明光市(2014)明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石松代理审判员 陈晓蕾代理审判员 杨振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群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