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三明市三元区闽福珠宝行店与龚雪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三元区闽福珠宝行店,龚雪莲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604号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闽福珠宝行店,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叶建捷。被告龚雪莲,女,2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闽福珠宝行店与被告龚雪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闽福珠宝行店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闽福珠宝行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闽福珠宝行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闽福珠宝行店承担。审判员 吴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艾建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