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伟红与被执行人程良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马伟红,男,回族,生于1969年10月2日,文山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文山市红甸乡茂克村民委茂克村*组。被执行人程良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9日,广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文山市广南县黒支果乡脚木塘村民委丫口小组(现在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30********。关于申请执行人马伟红与被执行人程良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人程良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伟红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507.93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程良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良勇尚在监狱服刑,且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执字第1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瑞刚审判员 普 云审判员 阮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那洪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