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杨小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1042号罪犯杨小勇,男,生于1980年5月13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绵涪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76分,月均6.77分。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标准分10分;共计获标准分186分。该犯没收财产五万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小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1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