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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辛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春芳、唐守国与朱云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芳,唐守国,朱云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周春芳,女,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唐守国,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唐雷洪、史学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云辉,女,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芳、唐守国与被告朱云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芳、唐守国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云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春芳、唐守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芳、唐守国撤回对被告朱云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周春芳、唐守国负担。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琦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