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余宝与宋德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余宝,宋德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1501号原告王余宝,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石晓燕,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冰,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德新,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鄢恒辉,系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余宝诉被告宋德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景富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余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景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