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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余宝与宋德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余宝,宋德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1501号原告王余宝,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石晓燕,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冰,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德新,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鄢恒辉,系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余宝诉被告宋德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景富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余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景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