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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13日生,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1年1月28日生,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61年1月15日生,农民,住岷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闾民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储蓄存款,金额为46.13元。因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张某某在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佩武审判员  王福元审判员  杨 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