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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卢华、方平喆与戴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华,方平喆,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卢华,19*年*月*日生。申请执行人方平喆,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戴俊,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本院在执行卢华、方平喆申请执行戴俊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一)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向卢华、方平喆支付借款本金各5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813元,申请执行费1527.70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一)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判员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