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广华与张青艳、黄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华,张青艳,黄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93号原告陈广华,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张青艳,女,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黄志明,男,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华诉被告张青艳、黄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华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