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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广华与张青艳、黄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华,张青艳,黄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93号原告陈广华,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张青艳,女,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黄志明,男,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华诉被告张青艳、黄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华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