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翟伟申请执行赵显贵、马改玲、孙甲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伟,赵显贵,马改玲,孙甲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23-1号申请执行人翟伟,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被执行人赵显贵,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马改玲,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孙甲良,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76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马改玲名下豫AC89**汽车一辆。二、扣押被执行人孙甲良名下豫A469**、豫AP2J**汽车两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绍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