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保来与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王保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开发区牡丹路2-2号。法定代表人聂江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军,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来。委托代理人张长平,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保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3400元,由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振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