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纯碧与王永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纯碧,王永利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364号原告陈纯碧,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永利,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光全,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系被告之父。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纯碧与被告王永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纯碧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纯碧的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纯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纯碧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曹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仕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