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翠兰与被执行人汪子遗、刘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翠兰,汪子遗,刘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46-1号申请执行人左翠兰。被执行人汪子遗。被执行人刘春花(系汪子遗之妻)。申请执行人左翠兰与被执行人汪子遗、刘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汪子遗、刘春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21600元及利息1244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97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633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左翠兰与被执行人汪子遗、刘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447439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