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百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61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百年企业管理���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汇群。委托代理人高飞。委托代理人朱志远,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徐 晨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