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李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原、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煜人民陪审员 吴晓政代理审判员 苏朝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