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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李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原、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煜人民陪审员  吴晓政代理审判员  苏朝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