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秋霞,陈伦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赵秋霞被执行人陈伦伦申请执行人赵秋霞与被执行人陈伦伦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伟审判员 杨明龙审判员 袁留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