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辖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青岛鼎恒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与青岛鼎信阳光空调工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鼎信阳光空调工业有限公司,青岛鼎恒空间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鼎信阳光空调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大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鼎恒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孝聪,经理。上诉人青岛鼎信阳光空调工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济南市槐荫区,故本案应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装饰装修的场所位于平度市的青岛鼎信阳光空调工业有限公司公司内,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平度市,平度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