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蒲民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054号原告冯某某,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大庆路粮站31号。被告同某某,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盐店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小峰代审判员 路晓玲代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