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与被申请人周明智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6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被申请人周明智,男,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高阳镇新贺村二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明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6.8万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明智以张春花在沙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阳信用社账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墙登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郭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