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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健红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王俊,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林雪媛,系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车陂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陈健红,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2日送达的穗天计生局车征决字(2014)第0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其向被执行人送达穗天计生局车征催字(2014)第09号催告书后未满十个工作日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涉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穗天计生局车征决字(2014)第0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栋代理审判员  黎锦明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嘉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