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王文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才,张国强,唐山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才,男,1950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付家屯管理区张各庄楼**楼1门***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强,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薛家堼村西街*排**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山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国来,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文才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文才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文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文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铁军代理审判员 高 颖代理审判员 彭洪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启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