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尹丹与尹修荣、邹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丹,尹修荣,邹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尹丹。被告尹修荣。被告邹玉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丹与被告尹修荣、邹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丹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除,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尹丹负担。审 判 员 姜宇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维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