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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从化鳖头兴华电镀厂与佛山市南海区诺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佛山市南海区诺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经营者:朱镜潮。委托代理人:刘世红,系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诺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潘英佳。本院在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宇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