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行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潘成军、杨红梅与盐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潘成军,杨红梅,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终字第00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娟。委托代理人翟宁。委托代理人张建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成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梅。委托代理人梁旭、陶春梅。原审第三人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人李大林。委托代理人徐洪涛。上诉人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诉被上诉人潘成军、杨红梅、原审第三人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行初字第00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翟宁、张建夫,被上诉人潘成军、杨红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旭,原审第三人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徐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行初字第007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许成华审判员 沈俊林审判员 王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 惠 来自